湛河区梦超土豆粉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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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梦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410411609123721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火车站综合市场28号摊位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030248、16040030063
违法事实 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国抽湛河区梦超土豆粉店经营的腐竹《检验报告》(NO:食安2022-11-3381;检验结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即,我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食安2022-11-338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C22000000606431578),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店靠西侧货架的顶层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腐竹4袋,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腐竹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1月12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腐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于2022年11月11日至本案案发期间,当事人以每袋26元的价格从平顶山市卫东区赐贝调料行购进10捆(10×5袋),进货金额共计1300元整。据查,当事人以每袋单价28元的价格销售不合格食品腐竹46袋,剩余未销售的4袋由执法人员扣押,经计算,该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腐竹获得违法所得92元。 扣押不合格食品腐竹4袋,于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解强〔2023〕04001号)解除扣押并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腐竹4袋,进行了抽样检验。
主要证据材料 1.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体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食安2022-11-338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C2200000060643157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手写进货单各一份; 3.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及供货情况说明各一份; 4.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5.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及调查期间拍摄的照片一组。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2元; 3、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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