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E10)92#车用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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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2MA41KJ41X5 |
法定代表人 |
兰叶庆 |
地址 |
叶县旧县乡金湾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7日对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现场抽取4个样品,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其中报告编号为(NO)KG202303010113-24的92#乙醇汽油检出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为不合格项,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该加油站于2023年3月14日接到检测报告及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调查该批不合格E92号乙醇汽油总量为6720(升),货值金额为48249.6元。涉案乙醇汽油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166.4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现场抽样照片等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通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的裁量基准(4.1.1)“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2023-4-24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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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涉案汽油货值金额48249.6元1.8倍的罚款、即86849.28元;没收违法所得4166.4元。罚没款合计91015.68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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