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E10)92#车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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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22MA41KJ41X5 |
法定代表人 |
兰叶庆 |
地址 |
叶县旧县乡金湾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1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鲁万春16040030076 周丽娜16040030341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2月 17 日对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现场抽取 4 个样品,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其中报告编号为(NO )KG202303010113-24 的 92#乙醇汽油检出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为不合格项,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该加油站于 2023 年3月 14 日接到检测报告及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抽样检测的该批 92#车用乙醇汽油(E10) 是该加油站于 2023 年2 月16 日从大连龙飞石化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 5 吨(1344 升/吨),并提供有进货发票。购进后加入该站一号罐,该站加入一号罐前对一号罐进行了清罐清洗,所以没有剩余油品。购进单价合 6.56 元/升,当日销售价是 7.18元/升,抽样基数一号罐为 6143.61 升,该批库存汽油已销售完毕,该批不合格 E92 号乙醇汽油总量为 5×1344=6720(升),货值金额为 6720×7.18=48249.6 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720× (7.18-6.56) =4166.4 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材料一: 1、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刘洪臣调查询问笔录 I份; 2、委托书1份; 3、抽样单1份; 4、检验委托书1份; 5、检验报告 4 份;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8、现场抽样照片 6 份; 9.购货发票1份; 证据材料二: 1、叶县旧县乡金湾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3、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台账 1 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的裁量基准 (4.1.1)“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一般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处涉案汽油货值金额48249.6元1.8倍的罚款、即86849.28元; 2、没收违法所得4166.4元。 罚没款合计91015.68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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