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恒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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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临沂恒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371312MA3PTGEE0Q
法定代表人 王志俊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沟崖村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30000元整; 2、没收质量不合格灭火器287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60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代福刚:16040030083 赵晶磊: 16040030148
违法事实 经查实,平顶山市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招标,2022年12月29日购进临沂恒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MF/ABC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共400具,2023年1月3日送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公司供应部总库。后从总库调拨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十矿各200具。该批次灭火器经河南迅捷检测中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该批400具不合格灭火器货值金额共计20000元,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材料 1.群众实名举报信一封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河南迅捷检测中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样品委托书复印件一份。送样照片一份。物流信息单一份、银行回单和发票各一份,情况说明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NO:2023W0042); 3当事人临沂恒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现场送达检验报告一份NO:2023W0042(附送达回证),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临沂恒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 6、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7、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卡、送达回证各一份; 8、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四份,送达回证四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二份; 10、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询问调查函三份; 11、关于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的复函一份; 12、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提供物资中选结果表复印件10页,比价物资明细表复印件11页,市场询价对标价格新型采集明细表复印件4页,投标报价单2页(查看邀请函)。供应商平顶山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灭火器照片一份。证明招标采购消防器材的过程; 13、经销商平顶山市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14、恒佑消防销售单一份,单据编号:00068986,证明进货渠道; 15、消防器材采购记录复印件四页,证明进货渠道; 16、验收入库单复印件二份,证明进货渠道; 17、经销商提供生产厂家临沂恒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进货渠道; 18、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部库存采购入库单复印件一份,调拨出库(移库)单复印件二份, 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消防器材入库、出库情况; 19、平顶山市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五份,证明进货渠道等; 20、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二份。 2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委托保管书和送达回证各二份。 22、关于对不合格灭火器进行回收封存的情况说明二份,证明不合格灭火器已封存; 23、情况说明二份,证明当事人已对不合格灭火器做退回处理。 2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二份; 25、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二份(附财务清单二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1、2 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罚款30000元整; 2、没收质量不合格灭火器287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 10月1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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