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益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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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益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711MA9L79N60D
法定代表人 马文莉
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翔川油墨厂公租房商铺003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4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030075、16040030077
违法事实 当事人河南益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张田野2023年3月初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湛河分院进行售后服务,发现该医院当时使用Wondfo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型号/规格:FS-205)5月份就到了5年的使用期限,因该医院提出是独立核算的,经费紧张没有钱购买新的设备,要求当事人免费更换同一型号的设备让其使用,双方商定该设备只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试剂耗材,当事人考虑到维护客户关系和销售渠道的因素,就于2023年4月1日向河南省统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一台同一型号的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型号/规格:FS-205,SN:FS2052303101053,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6日),并于4月14日由当事人的售后服务人员张田野送到该医院,该医院随即投入使用至2023年4月1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每次给该医院提供3个月使用的配套体外诊断试剂,最近一次是2023年3月底提供的,至检查时配套的体外诊断试剂还没有使用完,当事人没有再次向该医院提供体外诊断试剂。因此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免费赠送一台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型号/规格:FS-205,SN:FS2052303101053,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6日,【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162221196,【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万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湛河分院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文莉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梁金彪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梁金彪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5.张田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田野是当事人的售后服务人员; 8.广州万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一套、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证明当事人赠送给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湛河分院的医疗器械是合法的医疗器械产品; 9、送货同行单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赠送的医疗器械来源合法的事实; 10、照片二份证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湛河分院将当事人赠送的医疗器械投入使用的事实; 11、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裁量标准 当事人免费给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湛河分院更换医疗器械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态度较好和初次违法的性质、情节的事实,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2.1.2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1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2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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