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梦涵百货商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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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卫东区梦涵百货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3MA44NC2A0C
法定代表人 周秋贞
地址 卫东区黄金路4附9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 2024 〕 8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违法事实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移送财物清单平直属分局烟移[2023]第219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2、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平直属分局烟移[2023] 第219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3、平顶山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平烟直存通字[2023]第219号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4、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 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5、平顶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 单三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6、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R-PDS-WJ2023110010)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事实) 9、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移送事实、当事人违法金额) 10、我局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依法调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11、当事人写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2、经营者周秋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周秋贞身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罚2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2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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