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坤鹏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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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鲁山县坤鹏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MA3X77NN4T
法定代表人 高广兰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熊背乡交口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4〕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31日对鲁山县坤鹏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现场抽取1个样品,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其中报告编号为NO:KG202311010719-6的92#乙醇汽油检出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为不合格项,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该加油站于2023年11月21日接到检测报告及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 经查,我局抽样检测的该批92#车用乙醇汽油(E10)是该站因为油罐存在杂质,对油罐进行了清洗后,于2023年10月15日把朋友卸剩下的653.29升92#车用乙醇汽油卸入该站的,没有提供进货发票,只提供了进货时的收据和进货台账,购进价为5.5元/升,当日销售价是6.99元/升,该批库存汽油已销售完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该批不合格E92号乙醇汽油货值金额为653.29×5.5≈3593.1元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一: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该站委托代理人郭明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委托书1; 4、抽样单1份; 5、检验委托书1份; 6、检验报告1份,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现场抽样照片7份。 证据材料二: 1、鲁山县坤鹏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登记台账1份; 4、进货收据1份; 5、公信截图2份; 6、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的裁量基准(4.1.1)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处涉案汽油货值金额3593.1元的1.8倍的罚款,即6467.58元;没收违法所得973.4元,罚没款合计7440.98元整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处涉案汽油货值金额3593.1元的1.8倍的罚款,即6467.58元;没收违法所得973.4元,罚没款合计7440.98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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