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平顶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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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17177546**
法定代表人 杨**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地震台西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06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雷亮(16040099290) 刘一兵(16040099159)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15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地震台西的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充装台上有2罐正在灌装的气瓶,1罐气瓶瓶身显示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另1罐气瓶瓶身显示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经调查,上述2罐气瓶生产至今未检验过。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3.2.1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三次检验的有效期限为3年。”的规定,确定上述2罐气瓶为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执法人员现场向平顶山市泰平液化气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城执责改字〔2021〕第45号),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单位当天已经作出整改,将2罐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作出报废处理,并于2021年6月17日将整改结果报送至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该单位对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取证照片6张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该单位出具的《整改回复》及整改照片
处罚依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3罐以下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0.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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