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平顶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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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0664677**
法定代表人 郭**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莲花盆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05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褚育磊(16040099138) 张东洋(16040099011)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2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北渡镇莲花盆村的平顶山华廷金兰王朝C-01地块10#楼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平顶山华廷金兰王朝C-01地块10#楼的建设单位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开工建设,2020年9月底业主陆续入住,10#楼投入使用。平顶山华廷金兰王朝C-01地块10#楼建筑高度为95.85米,层数为33层,建筑面积为28842.38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1.1“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平顶山华廷金兰王朝C-01地块10#楼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至今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相关证据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现场取证照片4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受委托人高凯、冯普身份证复印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0.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使用功能类别:(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表现情形:一般;类别七:建筑高度87米以上99米以下;处罚标准: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19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9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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