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国**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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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 王**
地址 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05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褚育磊(16040099138) 张东洋(16040099011)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8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建设路西段北侧的平顶山东方今典一期3#、5#、6#、7#、13#、15#、17#楼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开始施工建设。该单位承认,2021年5月13日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检查发现该工程存在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措施的问题属实。该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于2021年5月17日将整改报告报送至平顶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市住建局移交的相关证据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现场取证照片2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9.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整改回复》及现场整改照片 10.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依据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2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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