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平人防罚决字[2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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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063839700T
法定代表人 胡泽军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原化肥厂厂区门口)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人防罚决字[2022]0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常向东(16040085002);张继勇(16040085005);胡华强(16040085009)
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单位在凌云路与湛南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银基王朝D地块三期B区项目,共规划4栋33层建筑(分别为8#、9#、10#、11#)以及一栋独立2层商业建筑,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165396.61平方米,应建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7586.2平方米,人防工程设置在9#、10#及周边地下车库。你单位在未按国家规定到本机关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9#楼下人防工程,涉案人防工程面积为1456.7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该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银基王朝三期B区审批档案; 2、河南中平银基王朝三期B区9号楼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情况说明》; 3、工程科移交函; 4、《询问笔录》和照片各一份; 5、立案审批表; 6、平人防责停通字〔2022)0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适用裁量标准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建法〔2020〕445号)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m2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同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建法〔2020〕44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之规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泽军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对该单位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5000元(大写:贰拾万零伍仟圆整)。 2、对你单位负责人胡泽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 币12300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3月3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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