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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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南平顶山人,曾各自在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有合法建造的房屋一处用于生活居住。后该房屋因被申请人为解决“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被纳入搬迁范围。为了对搬迁的相关信息予以了解,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的申请内容见证据材料);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书),然而被申请人仅就部分申请内容进行公开,对于“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和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申请并未进行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不全面,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未全面答复,且未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第一项内容为“石龙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群众搬迁安置方案及相应的搬迁安置优惠政策”,但是被申请人仅对搬迁安置方案进行回复,并未对搬迁安置优惠政策进行告知,也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人认为,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可知,无论是搬迁安置方案还是相应的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均是被申请人针对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群众进行搬迁安置所制定的相关文件,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示,让搬迁范围内的群众知晓相关政策,如此才能充分体现搬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就搬迁安置优惠政策来说,被申请人不仅不予公开,也并未说明理由,因此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不全面。二、会议纪要并非绝对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有误,应当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依法进行公开。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法定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者工作安排,通常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也即会议纪要既有讨论的过程,也有结论意见,并不等同于会议记录。就本案而言,结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申请对张**等四户拆迁户实施断电措施的函》、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平龙发改202114号《关于对张**等四户拆迁户实施断电的通知》以及石龙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拆迁通知》可知,这些文件均是为落实被申请人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所体现出来的具体措施;并且申请人房屋在此之后先后被断电、被强制拆除等,进一步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会议纪要是对申请人房屋合法使用权益造成直接影响的依据,该会议纪要被政府机关在外化的行政行为中引用,与申请人的实际权益相关,依法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仅仅注意到了会议纪要的过程性特征,而忽略了会议纪要的决策性特点,未能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本质属性,从而将会议纪要错误地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据此不予公开涉案会议纪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不全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之处,申请人不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进行全面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产业集聚区卫生防护区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和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

被申请人称:本案行政复议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为两条:第一,公开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搬迁安置优惠政策;第二,要求公开关于解决夏庄村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首先,申请人关于公开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搬迁安置优惠政策,经过被申请人查询之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申请人提到的“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其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及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且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于法无据,请复议机关不予支持,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石龙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产业聚集区卫生防护区群众搬迁安置方案及相应的搬迁安置优惠政策;2、石龙区人民政府在本次搬迁中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和标准、最终选定结果以及对申请人的房屋做出的评估报告,3、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夏庄社区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经查,您申请公开的‘夏庄村产业集聚区卫生防护区群众搬迁安置方案、本次搬迁中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和标准、最终选定结果以及对申请人的房屋做出的评估报告’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搬迁安置优惠政策及拆迁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EMS邮件单号“1110580499129”查询可知:“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张**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包含多项内容,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了统一答复,但其答复中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拆迁安置方案等优惠政策”告知其不予公开并未说明理由。综上,被申请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石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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