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12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2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某某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东铁炉村有一处合法宅基地 167平方米,在该处建有278.7平方米的合法房屋。现有平顶山中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在东铁炉村上述两项目内进行拆建活动,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核实两项目的房屋拆迁信息的合法性,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平政土2005〕32号批准文件和平政土2008〕40号确定上述两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性文件信息。被申请人签收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后,于 2021年12月24日作出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不明确、不完整。申请表内容是:申请人在《锦绣花园项目》内有合法宅基地167平方米和278.7平方米的房屋,根据平政土2005〕32号《锦绣花园项目》和平政土2008〕40号《锦绣星龙项目》,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两项的拆迁信息。但是被申请人答复书中载明: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公开平政土2005〕32号和2008〕40号的拆迁信息。二、被申请人公开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与申请人要求答复公开 2005年6月2日平政土2005〕32号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可见被申请人是:“答非所问”给申请人提供一份2004年11月22日《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2004年11月25日至2005年3月30日。2004年11月22日平顶山中房集团连征地批文都没有,被申请人是怎么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续实施的拆迁行为只能是违法拆迁。三、被申请人答复书中说:关于《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补偿方案》、《拆迁房源信息》、《补偿安置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种做法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房屋拆迁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最初拟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并且申请人所需信息本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主动公开拆迁信息,又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在不予公开范围内,被申请人有意推诿、拒绝公开理由不成立。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现申请人: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答复书时已充分调查清楚事实,进行答复时也未出现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适用依据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具体理由可详见下文),故不应确认上述答复书属于违法。二、答复人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平政2005〕32号和平政2008〕40号(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平政2005)40号”的表述系笔误,不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利)的拆迁信息:1、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2、拆迁补偿方案;3、拆迁房源信息;4、补偿安置信息;5、房屋拆迁许可证;6、平国2008〕2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原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已于 2004年11月22日为中房平顶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更名为平顶山中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颁发,故该证书的原件并未在答复人处,答复人无法向申请人公开,答复人留存有复印件,也已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关于“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房源信息、补偿安置信息”,属于与拆迁安置补偿有关的资料,应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保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因中房集团于 2004年11月22日取得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故在处理上述拆迁项目的各项问题时,均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被申请人既不是上述拆迁项目的拆迁人,也不是被拆迁人,更不是上述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义务机关,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房源信息、补偿安置信息”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平国土(2008)2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属于土地部门保存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总之,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经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平政土(2005)32号(锦绣花园项目)和平政土(2008)40号(锦绣星龙项目)的拆迁信息。(1)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2)拆迁补偿方案;(3)拆迁房源信息;(4)补偿安置信息;(5)房屋拆迁许可证;(6)平国土(2008)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予以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其答复内容载明:“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目前我局检索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依法公开;《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补偿方案》《拆迁房源信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偿安置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了全面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其并非拆迁补偿义务机关,《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补偿方案》《拆迁房源信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补偿安置信息》等拆迁补偿的信息不应由其负责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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