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40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07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请  人:某某

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事实不清。申请公开的内容是什么,这一事实没有聆清。二、违反法定程序。1,违反先重述内容,然后予以分析的公开程序。2,违反不公开的,应该告诉理由的程序。三、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主体要素、职责要素、获取方式、保存形式等均符合要求,是政府信息呢。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多项错误,理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准确、程序合法。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人蔡某某骗人的全部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此条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8日,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中载明:“汝州市政府:2022年4月7日上午,贵府政务公开人员打电给申请人,告知代理人申请信息公开是骗人。为此,请公开代理人蔡某某骗人的全部信息”。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载明:“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您申请的内容不是《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内容是否为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请求公开的内容表述为“请公开代理人蔡某某骗人的全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内容明显不是上述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该答复书的作出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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