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14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2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某某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和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东铁炉村有一处合法宅基地 167平方米,该处建有278.7平方米的合法房屋,现有平顶山中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铁炉村上述两项目内进行拆建活动,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核实在我东铁炉村的两项目的房屋拆迁信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上述两项目《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签收了关于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后,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2号声称:建议申请人向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月4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的情况说明书:声称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信息公开事项,建议到湛河区人民政府咨询。被申请人于 2022年1月10 日又作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5号声称:建议申请人向辖区轻工路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总之,被申请人无法给予提供。互相推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种做法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东铁炉村两项目的《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合法性材料属于履职范围内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并且申请人所需信息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在不予公开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现申请人: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平顶山湛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在锦绣花园项目内有一处合法宅基地167㎡和278.7㎡的房屋,根据平政土〔2005〕32号(锦绣花园项目);平政土〔2008〕40号《锦绣星龙》项目。请求湛河区政府公开上述两项目的拆迁信息:(1)公开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2)公开拆迁补偿方案;(3)公开拆迁房源信息;(4)公开补偿安置信息;(5)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6)公开平国土〔2008〕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答复人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答复人于2021年12月8日收悉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签收。后申请人再次以同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5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 2021年1月12日签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申请人申请的 (1)公开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2)公开拆迁补偿方案;(3)公开拆迁房源信息;(4)公开补偿安置信息;(5)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6)公开平国土出〔2008〕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六项内容均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及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其申请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便于申请人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根据其申请内容分别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轻工路街道办事处等了解获取信息”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邮寄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1)公开房屋拆迁决定书,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2)公开拆迁补偿方案;(3)公开拆迁房源信息;(4)公开补偿安置信息;(5)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6)平国土出(2008)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告知申请人向辖区内国土资源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告知申请人应针对不同申请事项分别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区轻工路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亦将该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对上述两份答复书均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该两份答复书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作的答复,本机关决定一并审理。

另查明,2022年1月4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作出《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平国土〔2008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涉密文件不予公开,其它信息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信息公开事项,建议向被申请人咨询。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2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由其制作、保存,建议申请人向“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辖区内国土资源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湛河分局告知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涉密文件,并就其它信息公开事项将申请人重新指引到被申请人处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5号答复书中,重新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由其制作、保存,建议申请人分别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区轻工路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未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便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属认定事实不清。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虽是对其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2号答复书进行的修正,但已超出法定答复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平湛政办依申复〔202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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