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2〕10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请  人:某某

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事实不清。1、被申请人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事实没有理清。2、是否属于执法行为没有拎清。3、是否应当发现刑事案件的事实没有搞清。二、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适用《地方组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交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起收到的,还有确认**乡派出所未履行移送职责为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被申请人理应予以核查并作出移送决定,同时把这一决定书面材料作为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公开。所需信息明显存在,被申请人的答复属于为拒绝公开编织理由,寻找借口。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公安机关制作的信息,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公开。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的主体错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和形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和形式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收到被答复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材料,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载明:“根据法律规定,叶某某涉嫌抢劫罪,应当移送汝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移送的全部信息。”2022年1月12日,汝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如下: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您可以向汝州市公安局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375-3647616”。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对其要求公开的信息描述为“根据法律规,叶某某涉嫌抢劫罪,应当移送汝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请公开移送的全部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并未明确公开谁移送公安机关的信息,被申请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要求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补正,对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但被申请人在未明确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认定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向汝州市公安局进行咨询。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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