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驳〔2022〕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浏览

申  请  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

  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郑营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8月31日共同作出的《通告》(第7号)不服,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一、2021年2月,示范区管委会以平示范管〔2021〕13号文组建"郑营搬迁上楼工作专班",委托、授权专班负责郑营的搬迁上楼安置补偿工作。由此,郑营村搬迁上楼工作专班的行为是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委托、授权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021年8月31日,郑营村搬迁上楼工作专班和新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联合发布第7号《通告》,1、安置价690元/平方米;2、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验房后到工作专班进行结算。平新管〔2014]75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安置价"为新城区拆迁村民砖混平房的补偿价。即郑营的安置价690元/ ,拆迁村民砖混平房的补偿价也是690元/ 。补偿太低,过于离谱。二、被申请人的7号《通告》违反上级政策规定和法律补偿过低应当撤销。2021年8月31日,示范区管委会郑营上楼专班和新城区征迁办发布第7号《通告》,说郑营小区安置价690元/ m 2,验房后到工作专班结算。平新管〔2014〕75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说:"安置价"为新城区拆迁村民砖混平房的补偿价。即郑营的安置价690元/,拆迁村民砖混平房的补偿价也是690元/。首先,安置补偿价格作为征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和住建部、河南省政府规定清晰明确。示范区管委会未经听证、答辩、评估,程序缺失,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与被征收房屋就近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常绿大悦城的价格相差十倍,过于悬殊、离谱,应当撤销。其次,管委会的安置补偿价格,违背《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规定。再次,平顶山市政府33号文件第2页第10行明确"涉及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合法宅基地上的农村住宅,参照同一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管委会确定的郑营的安置补偿价格,不是正确理解和执行"参照同一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而是选择其偏爱的"附件"偷梁换柱,有意错位,恶意扭曲,违反上级规定。第四,2020年9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定示范区内的西留村黑**等七人,补偿金额按照2018年新城区新建商品房均价5055元/补偿。依照同区同案同判原则,新城区稍偏远的西留村补偿按照2018年新城区新建商品房均价5055元/  补偿。而位于新城区中心位置的郑营村应不低于7000元/ 。郑营690元/安置价,相差10倍。第五,平顶山新城区目前的人工费,每人每天在200到400元之间。无需精确计算,郑营690元/房屋补偿价,远低于省政府豫政办〔2016〕5号文件规定的建筑重置成本。三、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一)平顶山市政府平政〔2017〕33号文件第2页第一款"涉及征收城市规划区内合法宅基地上的农村住宅或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一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而不是690元/。(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单位不能提供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与类似房地产价格相当的补偿款。(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就近区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四)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2005〕行他字第5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士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应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五)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2〕泗水县孔庆丰案"裁判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六)2020年9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终****号等7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漂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留村黑**等人的征迁补偿判决,判决按2018年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城商品房5055元/均价补偿。资料显示:今年新城区商品房均价6800多元/。本涉案房屋最近区域,距我家约100米的常绿大阅城,该小区二手房成交价在6200元以上,新房在7700元/ m 上下。综上,法律依据充分、标准高度统一,应当依法核算执行。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告。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该行政行为的资格。一、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经鉴别,房屋调查表与拆迁协议中当事人"郑**"签名均为代笔。2、证明目的不认可。相关单位在制作房屋调查表、拆迁协议时,误将申请人认定为全非户(即平新管〔2014〕75号文规定的家庭成员均为非农业户口,原籍在拆迁村,并拥有合法的独立的宅院和房产的家庭)。但经调查,申请人房屋建筑于李**、郑**宅基地一层建筑物上。即申请人没有合法独立的宅院、房产,不具备认定其为"全非户"条件。二、根据《平顶山市新城区整体征迁村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平新管〔2014〕7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为"(1)世居人口。(2)分房时,因升学户口迁出本村的在校就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正在服刑人员。(3)全非户。(4)其他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一头沉、结婚迁入、新生儿入户)"。据户籍调查,1、郑**户口不在平顶山市新城区郑营村。2、在本村无独立宅院。故郑营村整村搬迁上楼安置人员不包含郑**。三、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第七号《通告》内容为:"依相关政策,经核算,现将郑营安置小区安置房结算价格通告如下:1、安置价690元/平方米;2、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凭摇号结果通知单验房后,到工作专班进行结算。特此通告。"该通告是为告知郑营村摇号上楼摇号群众,在村庄个人房屋、附属物结算时与安置房面积抵扣的价格。该《通告》告知的对象是郑营村摇号上楼群众。《通告》内容与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无关。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七号《通告》,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是:新城区郑营村被安置人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为郑州,不是郑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新城区搬迁上楼安置政策,不是本次行政相对人。因申请人所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七号《通告》,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是新城区郑营村被安置人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为郑州,不是郑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新城区搬迁上楼安置政策,不是本次行政相对人。因申请人所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七号《通告》,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范围是:新城区郑营村被安置人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为郑州,不是郑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新城区搬迁上楼安置政策,不是本次行政相对人。因申请人所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第三人未提出答复意见及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第三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郑营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申请人所建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公示》一份,并予以张贴。该份公示载明:"根据新城区整村搬迁相关政策,经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湖滨路街道办事处、郑营村三委共同对郑营村整村户籍进行审核,根据《郑营村安置分房截止时间的通告》,分房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24时整,现将郑营村安置分房人员名单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公示名单中并未见到申请人的名字。2021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告》(第7号)一份,该通告中载明:"以相关政策,经核算,现将郑营村安置小区安置房结算价格通告如下:1、安置价690元/平方米;2、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凭摇号结果通知单验房后,到工作专班进行结算。"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2014年5月19日,申请人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协议》一份,该协议中乙方签字处显示为"郑**",该协议并未偿费用进行约定,仅对过渡期安置费和过渡期补助费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原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平新管〔2014〕75号《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城区整体征迁村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中"平顶山市新城区整体征迁村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载明:"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安置价'为村民入住安置小区房屋时上缴的每平米房款,其标准为新城区拆迁村民砖混平房的补偿价。"2021年5月6日,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平示范管〔2021〕21号《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中"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载明:"第七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房屋安置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一)货币化补偿。3.每平方米货币化价格:安置补偿价格根据地区差异,冬勤路以西区域,货币化安置价格按2700元/补偿,冬勤路以东区域货币化安置价格按2900元/补偿。(二)房屋安置。选择房屋安置补偿的按照《平顶山市新城区整体征迁村庄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撤销涉案《通告》的理由是通告中安置价即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款,补偿标准太低,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款的规定,要求重新核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款标准。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涉案通告载明的安置价是对郑营村安置分房人员凭摇号结果通知单验房后,经核算后需要上缴的每平米房款,并非申请人认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款标准,被申请人作出的平示范管〔2021〕21号《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款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本案中,申请人的名字并未出现在被申请人公示的郑营村安置分房人员名单中,涉案通告的作出与申请人并不存在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涉案通告的作出既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也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结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与被申请人的答复可以看出,申请人请求撤销的《通告》与,

其并无利害关系,该《通告》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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