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驳〔2022〕5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11 浏览次数: 浏览

   人:李某某,汉族,69岁,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叶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焦唐高速叶县常村段项目协调指挥部20226月22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书》不服,于20226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河南叶县常村乡金沟村金沟一号拥有合法房屋。申请人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长期以来,申请人及家人亦一直在此居住生活。然而,近期申请人得知房屋拟被征收,但因其补偿标准极度不合理,申请人并未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否则将致使申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严重降低。但是,2022年6月22日,申请人收到了焦唐高速叶县常村项目协调指挥部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书》。该通知告知申请人案涉房屋在焦唐高速公路红线内,已经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建设进度,限7日内自行拆除,到期若不自行拆除,指挥部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强行拆除。现申请人认为,上述《责令拆除通知书》在实体和程序均存在违法之处,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先补偿,后搬迁是原则。案涉房屋所在片区域已纳入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此情况下,针对申请人房屋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在房屋搬迁前应先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安置补偿。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该《责令拆除通知书》并未告知申请人上述权利,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发布的《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叶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可知,被申请人负责本案的征收工作,从而证明叶县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认为《责令拆除通知书》在程序与实体方面均存在违法之处,应当予以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焦唐高速叶县常村项目协调指挥部系叶县常村镇人民政府处于工作需要所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并非叶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组织,该指挥部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书》亦未经叶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之规定,叶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因此,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7日,叶县常村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焦唐高速叶县常村段项目协调指挥部的通知》(常政2021141号),该通知显示:“根据工作需要,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焦唐高速叶县常村段项目协调指挥部。”2022622日,焦唐高速叶县常村段项目协调指挥部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根据平顶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文件精神,要求6月底前完成红线内房屋拆迁工作,你所建的房屋在焦唐高速公路红线内,已经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建设进度,限7日内自行拆除,到期若不自行拆除,指挥部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拆除。申请人对该《责令拆5除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撤销的《责令拆除通知书》系由焦唐高速叶县常村段项目协调指挥部作出,而焦唐高速叶县常村段项目协调指挥部是由叶县常村镇人民政府设立。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如对该《责令拆除通知书》不服,应以叶县常村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即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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