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驳〔2023〕4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1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驳〔2023〕4号)


申  请  人:魏某巴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平公湛(北)行罚决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2021年12月31日处罚决定不真实,办案民警说为了应付上级作出的处罚,我们也没复议。二、我家开的是麻将、象棋,而不是赌场。三、魏某连、孙某廷,魏某全都是好村民,而不是赌徒,也没有违法犯罪。四、孙某磊也不是赌徒,他与陈某林品酒中毒而伤,也没有罚款,也没有被拘留,为什么他没有受到处罚,我们4人受到处罚。五、我们属于自首,给我处罚应批评、教育。六、处罚决定已1年5个月,不知是否超期,现在处罚也没给拘留证,也没处罚证,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不属违法犯罪。综上所述,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依法查明:2021年12月29日22时许,孙某廷、魏某全、孙某磊、陈某林四人在湛河区北渡街道汴城村村民申请人、妻子魏某连家中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申请人、魏某连抽头2元、3元不等。自2019年年初,申请人、魏某连在其家中开设麻将场,召集汴城村村民到其家中打麻将,对到其家中打麻将的人每人收取3元、5元不等的费用,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渔利。申请人、魏某连行为已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孙某廷、魏某全、孙某磊等人行为已构成赌博,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2月29日22时许申请人、魏某连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街道汴城村家中为孙某廷、魏某全、孙某磊等人赌博提供条件一案,案发地属湛河公安分局北渡派出所辖区,由北渡派出所办案该案件;北渡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该案进行受案;申请人时龄59岁,有违法前科,应负法律责任;办案民警对申请人依法进行传唤并告知家属;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未提出回避的申请;因申请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办案民警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办案民警对在申请人家中查获的用于赌博的“麻将牌”、“饼牌”依法进行扣押、收缴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在扣押告知笔录上签字;申请人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93之规定,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办案民警在依法告知申请人处罚结果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31日办案民警将该处罚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交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因2021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平顶山市拘留所暂停收押,被申请人决定(平公湛(北)缓拘决字〔2023〕3号)对申请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行政行为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93情节严重(1)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500元以上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自2019年年初,申请人、魏某连在其家中开设麻将场,召集汴城村村民到其家中打麻将,对到其家中打麻将的人每人收取3元、5元不等的费用,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渔利。申请人、魏某连行为己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行政行为内容适当。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平公湛(北)处罚决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一)2021年12月31日处罚决定不真实,办案民警说为了应付上级作出的处罚,我们也没复议。理由(二)我家开的是麻将、象棋,而不是赌场。理由(三)魏某连、孙某廷、魏某全都是好村民,而不是赌徒,也没有违法犯罪。理由(四)孙某磊也不是赌徒,他与陈某林品酒中毒而伤,也没有罚款,也没有拘留,为什么他没有受到处罚,我们4人受到处罚。理由(五)我们属于自首,给我处罚应批评、教育。理由(六)处罚决定已1年5个月,不知是否超期,现在处罚也没给拘留证,也没处罚证,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不属违法犯罪。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与被申请人调查的客观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93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己超过复议申请的时限。综上所述,办案民警于2021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平公湛(北)处罚决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未在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现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己超过申请时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北)行政处罚决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北)处罚决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14时03分,北渡派出民警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办事处汴城村处警过程中,发现孙某廷、魏某全、孙某磊、陈某林四人于2021年12月29日晚22时至12月30日2时在申请人家中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公湛(北)行罚决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2022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023年5月8日,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湛(北)行罚决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平公湛(北)行罚决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已签字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而不是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申请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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