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3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3〕38号


申  请  人:林某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3〕第626B9D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没有在人行道停车;二、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道路两侧并未设置不准停车标志;四、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制法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2023年2月16日09:58,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祥云路辅路巡查时发现申请人车牌号为豫D529B8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认为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九十三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向其车辆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固定了其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事实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及时进行告知,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理。2023年3月5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2023年2月16日9:58在祥云路辅路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3〕第626B9D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二、申请人要求撤销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一)申请人称“没有在人行道停车、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在祥云路辅路道路一侧未施划停车位的人行道上,对附近行人通行造成阻碍,违法停车行为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申请人停车位置并未施划停车泊位,申请人违法停车事实明确,被答辩人称没有在人行道停车,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与事实不符。(二)申请人称道路两侧并未设置不准停车标志不是申请人违法停车的豁免理由。申请人作为车辆驾驶人,应当熟识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明白车辆在道路停车,应当停放进停车泊位,停车泊位外即为禁停,不需要禁止停车标志另行告知申请人该路段不准临时停车。(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与事实不符,是对法律立法目的的扭曲和误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而被申请人即是以打造“良好的停车环境、平安的交通环境、美好的市容环境”为目标,针对我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随意占用人行道等现象引发出来的交通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整治,被申请人处罚违停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保证良好的行车秩序和交通环境。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2023〕第626B9D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6日9时58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发现车牌号为豫D529B8的汽车在祥云路辅路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拍照留证,开具编号为PDSCG51009932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申请人违法停车的事实、法律依据。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您于2023年02月16日09点58分在祥云路辅路不按规定违法停车,请于15日内按《违法停车告知单》中的要求接受处理。如有异议,可向我局违停中心陈述申辩。”2023年3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平城执罚决字〔2023〕第626B9D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二佰元罚款,并于2023年3月5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我局对您2023-02-16 09:58在祥云路辅路不按规定违法停车行为,已做出编号2023626B9D《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信息视为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的规定,机动车应依法停放在停车泊位中。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显示,申请人车牌号为豫D529B8的机动停放的位置未施划停车位,属于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违反了上述法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申请人停车的位置未施划有停车位,但该位置有多处障碍物(树木等),并不满足车辆通行条件,且与祥云路辅路没有明显的区分界限标识。被申请人亦应当对上述情节予以综合考量,作出适当的行政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并不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城执罚决字平城执罚决字2023626B9D《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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