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3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5-17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3〕36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鲁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滚河乡黑石头村5组拥有一处房屋,现房屋被划入《河南省叶鲁高速公路叶县至鲁山段高速项目》(鲁山段)范围内。2023年2月1日,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便了解更多征拆项目相关情况。申请内容如下:“1.征地批复;2.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3.征地红线图;4.河南省叶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叶县至鲁山高速项目(鲁山段)项目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申请人房屋征收登记调查确认表、申请人房屋测量结果;6.确定用于河南省叶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叶县至鲁山高速项目(鲁山段)项目的征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或依据的文件。”2023年2月4日,被申请人已签收前述申请表,然而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被申请人既未作出答复,亦未告知延长答复期限,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显示签收日期为2023年2月5日13时,2月5日周日属法定节假日,该时间节点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均为休息时段。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后发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6日作出鲁政办依申复〔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政EMS:1211809777538,并送达。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处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1.征地批复;2.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3.征地红线图;4.河南省叶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叶县至鲁山高速项目(鲁山段)项目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申请人房屋征收登记调查确认表、申请人房屋测量结果;6.确定用于河南省叶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叶县至鲁山高速项目(鲁山段)项目的征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或依据的文件。”申请人提供的编号为“EMS1209023531639”邮件追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5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鲁政办依申复〔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提供邮件追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5日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称其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说法,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4月6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责令其作出答复已无实际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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