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1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05 浏览次数: 浏览

   人:张某长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20231月9日作出的〔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2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滨街道办事处花山村,面积为640平方米。2020年,申请人房屋因“花山半岛文旅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该房屋涉及的“花山村文旅小镇项目”的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1号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答复称“花山半岛文旅项目”已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外公开,请自行查阅、获取。然申请人通过相关平台检索后只能看出该项目通过审批,未能有效获取审批通过的相关信息。且,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自平顶山市新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处获悉“花山村文旅小镇项目“一书两证”由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制作”。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依法掌握该项目申请的申报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可知,行政机关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多种检索载体、妥当的电子检索方式以及通过纸质文书调查等全面查找,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但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查找及检索的义务,导致我方在检索后仍未获知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材料,显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存在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正确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府提出复议申请,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出具的〔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公开“‘花山村文旅小镇项目’的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花山村文旅小镇项目”的相关内容于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外公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豫发改办投资〔202043号)内容,对外公开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于法有据,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存答复内容错误。另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自平顶山市新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处获悉“花山村文旅小镇项目‘一书两证’由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制作”,该条信息错误。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并不存在制作“一书两证”等工作。因该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仅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河南省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网上认可,被申请人无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花山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640平方米)及申请表格附带卫星定位图中房屋及地块的规划、建设等任何相关信息材料。二、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出〔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于2023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依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进行了邮寄,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出〔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邮寄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花山村文旅小镇项目的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20231月9日作出〔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花山半岛文旅项目’已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了查询,该平台显示花山半岛文旅项目已由被申请人审批备案,但未显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中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况对行政机关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甄别,简单答复告知申请人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阅获取。申请人依其告知该平台进行查询,未能获取其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从而引发本案争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1);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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