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6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2-17 浏览次数: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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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行为不服2022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以挂号信XA27888937244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平顶山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香调味品”不符合规定。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后复议。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回复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8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理管理局收到申请人蔡某颖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和奖励申请人,同时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申诉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等并书面送达对被投诉举报人的处罚决定。经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投诉举报当事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根据市场监管属地管理原则,被申请人于10月12日将投诉举报事项以交办形式移送至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投诉举报交办函后,于10月17日14时12分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已经立案,但因疫情管控原因,案件办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止调查,申请人表示认同。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六十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综上,申请人依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已经于2020年1月1日失效。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行为,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内容为:“事实和理由:举报投诉人于2022年9月14 日在超市购买到被举报投诉人生产的“芝麻香调味品”(生产许可证:SC10341041100063,生产日期:2022年2月19日,条形码:6934284612588),举报人到家后细查明发现此产品有问题:1、涉案产品配料表添加“酱油粉”的成分,“酱油粉”未标注 “酱油粉调味料”具体名称,配料名称不规范。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法律。2、涉案产品饼馅配料表添加“白糖”的成分,未标注“白糖”具体名称,配料名称不规范。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的规定,4. 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 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法律”。举报请求:1、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进行销毁,对其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以最高奖励申诉举报人。2、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货款并十倍赔偿其承担举报人因本案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复印费等。3、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22年10月3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理管理局收到申请人蔡某颖的投诉举报信,经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投诉举报当事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平顶山市湛河区,根据市场监管属地管理原则,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市监执稽函2022 65号《关于投诉举报的交办函》,内容为:“市局近日收到举报人蔡某颖的举报信,现将有关材料转交你局。请你局在职权范围内,对举报人举报的信息进行核实,如构成违法行为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并抄送市局执法稽查科”。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投诉和举报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对投诉和举报的具体处理程序。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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