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3〕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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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2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案是村务不公开引起的争议,具体来说,应该收取多少钱的水渠修建费,村民们是多少,申请人应否交纳五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1条,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先立案审批,后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以没有立案审批信息为由作出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答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和形式合法。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贵府申请财产保护,请求对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违法收取修渠费一事予以查处。为此,请公开立案审批的全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和形式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2年9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9月27日,汝州市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全市进行疫情封控进入静默状态。疫情封控解除后,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3日及时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综上,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中载明:2022年9月24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贵府申请财产保护,请求对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违法收取修渠费一事予以查处。为此,请公开立案审批的全部信息”。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作出汝政办依申复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明显超出了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经检索查找后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其答复内容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撤销该答复书并无实际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汝政办依申复2022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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