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驳〔2023〕1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 浏览

   人:蔡某某

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不服,2022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通过补正通知,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理应予以撤销。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对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涉及他人李某的人身保护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缺乏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材料等必要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答辩人依法向申请人下达平公依告〔2022〕第10号《补正告知书》,并及时送达。《补正告知书》是对信息公开申请书缺乏内容的的补充通知,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下列事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一)公安机关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补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补正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之规定,因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缺乏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材料,也未使用正式的申请文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公开的内容表述不清,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9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平公依告〔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及时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三、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人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补正材料,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属于滥用职权的问题。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必要的申请要件,在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不显示申请人身份证明,并与李某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有委托证明材料),也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如不能补充必要的申请材料,直接影响信息公开答复工作的开展,因此,被申请人提出《补正告知书》,不仅有充分法律依据,而且必要,不属于滥用职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中载明:“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人身保护申请》,请求制止汝州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威胁。为此,请公开立案审批的全部信息”。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平公依告〔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该告知书中载明:“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规定,需要补正下列内容: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申请公开的案件不清晰,缺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请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并重新提交;缺少身份证明,请补充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材料等”。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首先,《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本案中,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复议请求的内容为:“部分撤销依告〔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可以确定申请人请求部分撤销的补正告知书系被申请人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平公依告〔202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就该补正通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要件进行补正的通知,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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