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人防函〔2016〕2号
  • 索引号
  • 005452583/2016-00007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 主题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 提案第318号》的函
发布日期:2016-10-14 浏览次数: 浏览

市住建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提案第318号〈关于缓解城区停车难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特回函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办在人防工程项目立项许可时,根据有关规定,只对其战时的用途予以明确要求,对其平时用途不做限制。投资人在工程竣工之后的使用过程中,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破坏工程结构或者存放危化品等,人防办不干涉其具体用途。

(联系人:王睿    联系电话:2157016)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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