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人防函〔2016〕3号
  • 索引号
  • 005452583/2016-00008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 主题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提案第402号》的函
发布日期:2016-10-14 浏览次数: 浏览

市规划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提案第402号〈限期整改,恢复地下停车场使用功能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针对第二条建议中提出的“对一些小区以人防工程报建的地下车位、车库,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为业主公共财产,由业主协商共同合理使用车位……”,特回函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目前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在现实中存在着争议。

(联系人:王睿    联系电话:2157016)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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