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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17/202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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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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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2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3〕12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420元的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月人均不低于44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10元,达到月人均不低于2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应提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各县(市、区)要结合财力状况,于2023年3月底前,科学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加大对各地标准制定、预算执行、资金发放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定期进行通报。

 

 

 

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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