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取用矿山疏干水案
来源:市水政监察支队 发布日期:2022-07-22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水利局2021年“以案释法”案例(一)

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取用矿山疏干水案

  

【案情简介】

  平顶山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某公司擅自取用矿山疏干水。随后执法人员进入厂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用地表水但取用矿山疏干水不在许可范围内,利用水泵将矿井下疏干水抽到地面矿坑,再通过填充的方式注入矿井,循环利用疏干水。

  【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公司擅自取用矿山疏干水的违法行为,平顶山市水利局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了取用地下水,听候处理。而后,委托第三方完成了水资源论证报告,省水利厅向该公式颁发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提出的水量补缴了违法取水期间的水资源税。同时,平顶山市水利局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贰万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对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排用矿山疏干水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下发了《平顶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积极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补缴了水资源税。确定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适用水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项第一款“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贰罚款。      

  【典型意义】

  一、该公司涉嫌非法取水案经过办案人员不懈努力,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错误,日后自觉守法,对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宣传水利行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对依法治水的认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及警示教育意义。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按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最终决定给予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底线处罚,这是在全市水利系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探索的践行,这也是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品质,激发市场活力,助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水利行业监管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举措。

  三、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积极进行沟通,增进当事人对水利行业法规的了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做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使违法行为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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