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案
来源:市水政监察支队 发布日期:2022-07-22 浏览次数: 浏览

  

被告人岳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平顶山市水利局联合新城区白龟湖综治办对白龟山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城区滍阳镇梁庄村南部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偷采砂石挖掘机1台、运输车辆2台,司机弃车逃跑。经查,岳某某、梁某某、冯某某合伙租用梁庄村梁某某家的鱼塘盗挖砂石,部分出售,部分运至何庄山上。平顶山市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河南省科达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非法采砂价值进行了认定,河南省水利厅批复认定采砂量为3245.24立方米,非法采砂价值为66.53万元,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平顶山市水利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该案件移交平顶山市公安局处理。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将岳某某、梁某某、冯某某、梁某某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新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8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下发了刑事判决书:1.岳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 梁某某、冯某某、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3. 岳某某缴纳非法所得50000元、梁某某缴纳非法所得12500元、冯某某缴纳非法所得12500元、梁某某缴纳非法所得45000元。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岳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沙河河道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河道砂石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