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郑州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案
来源: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05-20 浏览次数: 浏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郑州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平顶山某教育培训机构微信公众号中有某儿童剧的售票信息,且该场演出未经审批经查,该场演出是由平顶山某教育培训机构委托郑州某公司举办,该公司在此次营业性演出活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网络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处理结果

郑州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对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适用

《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家园和文化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断提高。近年来,随着国内营业性演出市场的不断活跃,因票务纠纷导致的群体事件也在不断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规范的票务,不仅能够保证观看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对演出现场的规范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国家对票务经营活动的严格要求,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此案件对于本市演出票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创新采用了“远程询问”,“线上确认”方法进行案件办理,也使用网络对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对今后涉及网络案件的办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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