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案"
来源: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01-15 浏览次数: 浏览

2023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doc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湛河区某某文印部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 ,我局通过参加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案件通报联席会议,获悉湛河区某某文印部涉嫌承印假冒“阿兹夫定片”药品包装盒、商标和说明书的案件线索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与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民警对湛河区某某文印部进行联合检查。经立案调查,2023年1月6日至12日,湛河区某某文印部承接制作“阿兹夫定片”包装盒电子版1张,承印“阿兹夫定片”商标标识2800张,说明书10000张。

处理结果

湛河区某某文印部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3月14日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湛河区某某文印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自由裁量适用】

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湛河区某某文印部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

为优化经济环境和贯彻国家“放管服”的精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打印复印业务行政许可事项,打字复印店不再审批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从事打字复印经营活动的,依然属于《印刷管理条例》管理范围。

本案的查处,对于查处同类案件、打击印刷复制业违法违规活动,从源头上杜绝假冒商品包装装潢和非法广告宣传品流入市场,确保印刷业市场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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