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某培训机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来源: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4-01-15 浏览次数: 浏览

2023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某培训机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我局接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举报:某培训机构涉嫌发行(附送)盗版图书。2023年4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某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在该培训机构内发现标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和《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三种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出版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立案调查,某培训机构属于消防资格培训资质,2022年7月30日,其财务人员丁某某从微信好友昵称为“尾零消防教材”处购买《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30册和《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100册,并以报名附送出版物形式发放出版物。5月4日,我局从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中取样送出版社核实,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认定,送审样书均为侵犯权利人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处理结果

某培训机构未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5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某培训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由裁量适用】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著作权部分第一节,某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提示】

打击盗版是为了维护正版的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意产业的发展。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正版作品的市场利益,还阻碍了创意产业的良性发展。通过打击盗版,可以维护创作者的创意权益,激励他们继续创作优秀作品,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

本案的查处,对于打击盗版活动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打击盗版活动有助于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促使市场环境更加健康和稳定;只有坚持打击盗版,才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促进创新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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