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某集团王某某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在集市上散发,被公安人员当场捕获,并在家中查获大量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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