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来电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建议向当地公交企业投诉(平顶山市区公交热线:3382000,3382111),由企业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仍有意见的,可向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请其督促公交...
答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第...
答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来电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建议向当地公交企业投诉,由企业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仍有...
答 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答 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交通运输服务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