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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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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1-31 浏览次数: 浏览

为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平顶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通告〔2018〕5号),确定了市内五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范围,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初显成效。但随着城市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原划定禁用区范围覆盖区域偏小,已经与当前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如市内五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码头、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没有包含在内,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没有得到有效管控。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管控,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机械管理范围”等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网站留言及市直各有关单位均无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2022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月28日以通告〔2022〕2号印发实施。

三、制定意义

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予以调整。

四、适用范围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建成区外的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厂区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通告〔2018〕5号)同时废止。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柴油机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机械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渔业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1.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未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Ш类限值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调整后的范围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行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建成区外的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厂区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四)明确了禁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辖区内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五)明确了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通告〔2018〕5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生态环境局

2.解读人:赵学岭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399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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