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平政〔20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按照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经202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厂房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12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0元;对多层工业厂房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按每平方米60元全额征收,二层按每平方米60元减半(即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三层及以上免征。
二、二、对层高超过8米的工业厂房,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仍按单层建筑面积计算。
三、三、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仅适用于生产性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不包含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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