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17〕3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93
  • 发布日期
  • 2017-09-3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30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


平顶山市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全面规范制售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全面实现我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外统一使用符合标准洁净型煤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洁净型煤的生产管理

1.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2.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辖区燃煤需求的生产能力,包括所需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生产场所、工艺设备、物流交通、产品研发检验及其他配套设施。

3.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料及生产管理,达到我市环保要求。洁净型煤产品质量标准按照《河南省民用洁净型煤地方标准》(DB41/T1326-2016)执行,即:硫份≦0.48%,发热量≧22MJ/千克,挥发份≦10%,冷压强度≧400N个以上,落下强度≧80%等,热稳定性和防水性能良好,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均为有机和无机材料等)进场时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同时不能产生二次污染。洁净型煤的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煤炭及洁净型煤制品研发检验中心,配备专业的煤质化验检验员和研发检测设备(包括测硫仪、挥发分测定仪、强度测定仪、落下强度测定仪、烘箱、天平及其他附属设备),健全完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4.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生产档案和销售台账,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制定销售凭证,注明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保证销售信息可动态查询。

5.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在生产、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二、洁净型煤的经营管理

1.洁净型煤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洁净型煤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2.洁净型煤经营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环保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应当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

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洁净型煤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和加工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4.洁净型煤采取分级配送,各销售网点应当从本辖区配送中心进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要保证足额供应,满足本辖区市场需求。各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要制定销售凭证,注明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各销售网点要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购、销货台账,做到购、销的洁净型煤可追溯,可动态查询。严禁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严禁哄抬煤价,严禁配送不符合我市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

5.任何销售网点不得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配送洁净型煤产品,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取消销售网点的经营资质。

三、洁净型煤的监督管理

1.市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明确具体部门牵头开展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环保、质监、工商、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2.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出台的补贴政策应及时到位。

3.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

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生产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应从违法失信公示名单中撤销。

4.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应健全经营档案,每年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市、县(市、区)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主体备案、依法经营以及年度报告情况开展抽查。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市、县(市、区)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市质监部门要加强洁净型煤煤质监督检查,定期对生产、销售的洁净型煤进行抽检。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市、县(市、区)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生产经营的,由市、县(市、区)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6.用于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的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市、县(市、区)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7.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煤炭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洁净型煤的运输车辆要符合全封闭环保要求,各种运营手续齐全,且随车带有上一级销售部门的销售凭证,无销售凭证不得进行洁净型煤运输。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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