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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487/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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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草案]平顶山市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 浏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内涵建设、规范发展,客观评价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评估制度,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质量,推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为根本任务,坚持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内涵建设、规范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条 在各县(市、区)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已开展一年及以上办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参与星级评定,被县(市、区)列入“黑名单”的除外。各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教学点不得作为申报主体,备案教学点各项指标纳入其所在地办证校外培训机构的评定指标体系中。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坚持自愿性、主体性、协同性、发展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四条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四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指标要求逐级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申报二星级和三星级的,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评定,评定结果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接受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抽查;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四星级和五星级的,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初评,拟定结论后,报市教育局组织评定。

第五条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采用一套标准,两类指标。一是核心指标,该项指标共有10个,列为重点评定要素,旨在发挥星级评定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导向作用。二是基础指标,该项指标共有11个,旨在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达到“四个基本”合格(即规章制度基本健全、机构管理基本规范、培训条件基本达标,育人质量基本保障)。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见附件2。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星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客观地填报评定申报表(见附件1),做好资料整理,提交自评报告。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采取资料查阅、实地察看、专家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在参照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和智慧教培平台以及教育部门网站相关信息和汇总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赋分。

第八条 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星级评定,每年5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参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第九条 二星级、三星级评定结果由县(市、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公示,四星级、五星级评定结果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红头文件认定。

第四章 评定结论

第十条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采取百分制+核心指标的评定办法。得分≥75,且核心指标得分项≥6,评定为“XX县(市、区)二星级校外培训机构”;得分≥80,且核心指标得分项≥7,评定为“XX县(市、区)三星级校外培训机构”;得分≥85,且核心指标得分项≥8,评定为“平顶山市四星级校外培训机构”;得分≥90,且核心指标得分项≥9,评定为“平顶山市五星级校外培训机构”。

第五章 星级待遇

第十一条 评定为二星级、三星级的校外机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发星级评定牌匾,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发星级评定牌匾。

第十二条 星级评定等级在相关媒体和平台上进行宣传推送。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及星级评定等级在市城区和县区的每学期《致家长的一封信》上公布,供学生和家长选择。

第十四条 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对其进行年审时可实行备案制,年审相关报告及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供查询即可。

第十五条 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学员预缴费服务系统(智慧教培监管平台)中将“平顶山市五星级、四星级校外培训机构”开课前的课程资金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不少于该课程预缴费总额的80%和70%,将“XX县(市、区)三星级、二星级校外培训机构”开课前的课程资金预支付比例提高分别提高至不少于该课程预缴费总额的60%和50%。

第十六条 享受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六章 星级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定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获得相应星级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轮复审,复审通过的保持原星级;没有通过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作降星或取消星级处理,并摘牌。

第十八条 星级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降星处理:

(一)家长投诉3件以上,且违规事实清楚的;

(二)招生宣传与实际培训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

(四)收费退费纠纷多,且处理不及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九条 星级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取消星级处理:

(一)家长投诉5件以上,且违规事实清楚的;

(二)办学行为违反《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十严禁”》的(即: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参与培训活动;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学科类培训;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评级活动;严禁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和在20:30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严禁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做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严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发送和推送各种广告性质的信息;严禁不按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和上课时间等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没有在智慧教培平台实现预缴费资金全量监管的,发生资金风险引发家长维权的;

(四)发生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学校管理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的;

(六)纳入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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