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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487/2021-0000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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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草案]平顶山市校外培训机构学员预缴费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21-04-30 浏览次数: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所指的预缴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的课程培训费。

第三条  平顶山市教育局建立平顶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预缴费服务系统(智慧教培监管平台),由教育主管部门、银行、校外培训机构三方组成。提供缴费、培训机构师资和课程公开公示等服务,对学员预缴费情况实时监管,保障学员和校外培训机构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指导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与银行签订统一的预缴费管理服务协议,督促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以及培训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审批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逐步纳入预缴费服务系统管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和银行签订预缴费管理服务协议,实现培训机构登记、年检、预缴费资金全量监管,对预缴费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异动等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防控资金风险。

第六条  银行开发预缴费管理系统,对接服务系统,实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校外培训机构预缴费账户信息、培训课程、师资、培训场地、合同签订、预缴费金额、培训进度、预缴费支付进度、账户余额等。同校外培训机构签订预缴费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账户的最低余额,滚动拨付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对预缴费账户内的大额资金异动情况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报告属地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预缴费管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预缴费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三)预缴费缴存办法和资金用途;

(四)预缴费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相关流程;

(五)大额资金异动预警通报事宜;

(六)诚信承诺;

(七)明确预缴费账户内的最低余额;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全部培训学员签订《平顶山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预缴费服务系统收取培训费用。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该培训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认定有失信行为,载入执业信用档案和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直至责令停止招生。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预缴费账户撤销申请,申请获得同意后,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缴费账户撤销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预缴费账户变更申请。申请同意后,合作银行按照变更后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预缴费账户,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校外培训机构的预缴费账户中的最低余额,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培训规模、教学点数量以及年检等情况进行核定,然后由培训机构和合作银行在协议中明确。已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2021年5月底前与银行按照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登记机构预缴费账户信息;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费收取业务前,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设立登记预缴费账户。

第十一条  服务系统自培训机构开课起计时,银行按协议约定和培训进度将预缴费账户中相应课程预缴资金划拨至校外培训机构的结算账户。在校外培训机构课程培训开课前,教育机构可申请划拨不超过相应课程预缴费总额30%的资金用于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课程培训的顺利开展,获得星级等级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星级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相应课程培训结束后,学员本期预缴费余额可全部划拨至培训机构结算账户。预缴费课程培训结束前,学员通过服务系统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入学时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费程序。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的收费要求,服务系统上所提供的培训机构信息应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缴费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预缴费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参与预缴费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缴费资金是否纳入服务系统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年检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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