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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09/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主题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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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2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浏览

张富华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关于“关于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完善手续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落实《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县(市、区)宗教部门推动场所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完善手续。

2020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协办意见的函表示:“对没有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宗教政策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且未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相关手续。

对确需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本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的原则,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对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教用地审批手续完善后,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的高度重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各县(市、区)宗教部门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完善手续。

                              

联系单位及电话: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662523       

联系人:何伟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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