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3-00010
  • 发布日期
  • 2023-09-21
  • 主题分类
  • 广告监管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广告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 浏览

 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了营造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不得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徽党旗、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发布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特供专供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或者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节日期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如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宣传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